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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六 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186 條
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但得以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劃定重測區域。

原有段界不適宜地籍管理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