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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六 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188 條
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應另設地籍調查表,記明其四至、鄰地地號、使用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未登記土地測量編號後,應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