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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六 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193 條
同一段內二宗以上相連之土地,其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申請合併為一宗。

前項部分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但設定之他項權利內容完全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