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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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六 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200-1 條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權利關係人附具同意書,同意以重測成果公告確定之結果為準者,得予受理外,應俟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