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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六 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201-1 條
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者,應由權利關係人出具切結書敘明於界址確定後,其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時,同意由地政機關逕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