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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六 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202 條
建築改良物之基地標示,因實施地籍圖重測而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查明逕為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並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通知換發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