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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07 條
申請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權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