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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08 條
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