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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10 條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點或調整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加繳規費,一併申請確定界址。<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