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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19 條
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

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