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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29 條
土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土地複丈時,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協議調整地形者:調整地形協議書及建設(工務)機關核發合於當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且非屬法定空地之文件及圖說。
二、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處調整地形者:調處成立紀錄。

前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