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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33 條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二、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