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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37 條
測量登記完竣地區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測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圖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用紅色線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