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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二 章 圖解法複丈 ( 112年01月13日)
第 239 條
土地複丈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土地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土地複丈圖調製後,應經核對地籍圖、原有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無誤後,始得辦理複丈。
三、土地複丈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