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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二 章 圖解法複丈 ( 112年01月13日)
第 240 條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其因分割或鑑定界址複丈者,應先將其測區適當範圍內按其圖上界線長度與實地長度作一比較,求其伸縮率,分別平均配賦後,依分割線方向及長度決定分割點或鑑定點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