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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二 章 圖解法複丈 ( 112年01月13日)
第 241 條
土地複丈圖之整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紅色×線劃銷之。
二、變更後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三、合併後再分割者,其分割之經界線與前因合併而劃銷之經界線一致時,應於原經界線上紅色×線處加繪紅色○,以示將×線劃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