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二 章 圖解法複丈 ( 112年01月13日)
第 243 條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前款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之,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