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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二 章 圖解法複丈 ( 112年01月13日)
第 244 條
採圖解法複丈者,依下列規定訂正地籍圖:
一、分割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以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二、合併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劃銷之。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三、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號以黑色註記之,其餘部分之地號以紅色註記之。
四、因地籍圖之伸縮致拼接發生差異時,應依其伸縮率,平均配賦。
五、因地籍圖上坵形細小,訂正困難時,得比例放大並量註邊長移繪於該地籍圖空白處。如無空白位置,則另行加繪浮貼於地籍圖適當之處。

前項地籍圖已依第一百六十五條完成圖解地籍圖數值化者,得以複丈成果訂正數值化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