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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三 章 數值法複丈 ( 112年01月13日)
第 247 條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並應先檢測圖根點及界址點,所測得點位間之距離與由坐標反算之距離,其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0.005公尺√S +0.04公尺(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二、農地:0.01公尺√S +0.08公尺。
三、山地:0.02公尺√S +0.08公尺。

前項之檢測應由縱橫二方向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