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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編 土地複丈 第 三 章 數值法複丈 ( 112年01月13日)
第 253 條
採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坐標後,再於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本地段現有界址點最後點號之次一點號順序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