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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60 條
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建物複丈:
一、因增建或改建。
二、因部分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
三、因全部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動需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