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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61-1 條
申請建物測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權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