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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74 條
建物之各層樓及地下室,分別測繪於平面圖上,各層樓平面圖,應註明其層次。騎樓地平面、附屬建物與主體建物相連處繪虛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