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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75 條
建物位置圖,以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左上角或適當位置,並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及鄰近之路名。但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予縮放。

前項建號應於公告確定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