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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76 條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

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