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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二 章 建物第一次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283-1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物,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測繪,適用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