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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二 章 建物第一次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285 條
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