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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二 章 建物第一次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287 條
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