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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三 章 建物複丈 ( 112年01月13日)
第 288 條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