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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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 三 章 建物複丈
( 112年01月13日)
第 294 條
改建建物之所有權人申請建物複丈,應提出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其影本。
依前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