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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3 條
地籍測量之程序如下:
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戶地測量。
四、計算面積。
五、製圖。

前項第一款之測量方法,得隨科技發展,採衛星定位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測量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