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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51 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