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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第 三 節 觀測計算 ( 112年01月13日)
第 58 條
距離測量用精於(含)5 mm+5 ppm 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準觀測目標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十毫米。

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三點二毫米√S(S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但在平坦地不得超過二點五毫米√S ;在地勢起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毫米√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