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第 三 節 觀測計算 ( 112年01月13日)
第 60 條
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得以鋼捲尺或電子測距儀測定之。

以鋼捲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標準尺長之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頻率偏差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