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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第 三 節 觀測計算 ( 112年01月13日)
第 62 條
圖根點加測高程時,方法如下:
一、直接水準測量。
二、三角高程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前項高程之精度依實際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