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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第 三 節 觀測計算 ( 112年01月13日)
第 64 條
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二、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三、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合之比例配賦,並算至毫米止。
四、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亦得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