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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7 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

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