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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三 章 戶地測量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73 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標準誤差二公分,最大誤差六公分。
二、農地:標準誤差七公分,最大誤差二十公分。
三、山地:標準誤差十五公分,最大誤差四十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