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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8-1 條
辦理本規則規定測量使用之儀器設備,應訂定計畫實施保養校正,其內容應包含儀器設備之存放管理、保養維護、檢查校正項目及週期。

前項校正項目,應包含將儀器設備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及出具校正報告。

登記機關依第一項訂定之計畫,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