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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三 章 戶地測量 第 三 節 戶地地面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99 條
界址點之水平角觀測,應以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於一已知點上整置,並標定較遠之另一已知點後,就每一界址點正倒鏡觀測一測回,施測五至十點及觀測完畢後,應回歸至原標定之已知點,正倒鏡觀測檢查之,其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