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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五 章 製圖 第 二 節 地籍圖 ( 112年01月13日)
第 167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第 168 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