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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五 章 製圖 第 四 節 段接續一覽圖 ( 112年01月13日)
第 170 條
段接續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並繪註本段範圍內地籍圖標準圖廓、坐標、圖號、重要之道路、河流、建物及其名稱。

第 171 條
段接續一覽圖之比例尺如下。但必要時得變動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一萬分之一。

第 172 條
段接續一覽圖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應將各類界標誌繪上,並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名稱,註記於適當位置,在圖幅上方註記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段地籍圖接續一覽圖,下方註記比例尺,右側註記圖幅編號,左側註記測量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