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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五 章 製圖 第 五 節 地段圖 ( 112年01月13日)
第 173 條
地段圖應繪明本號地之地籍線及相鄰土地之界址。

第 174 條
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宗地過大者,得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第 175 條
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