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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 101年01月04日)
第 29 條
徵收範圍內應行遷葬之墳墓,需用土地人應申請當地墳墓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