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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 101年01月04日)
第 38 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