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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 108年12月16日)
第 12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