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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 108年12月16日)
第 2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及其他補償費補償完竣,並完成土地登記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