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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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 108年12月16日)
第 4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准事項,其屬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者,由內政部逕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