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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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 108年12月16日)
第 56 條
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