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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 108年12月16日)
第 61-3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徵收土地所有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一併徵收。